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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有关问题解答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2 16:20:19  来源:孝感市民政局  点击次数:
  (一)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安排工作?
  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根据现行安置政策规定,主要有4种对象可以安排工作:一是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二是从农村入伍的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三是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义务兵。四是被评定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的农村义务兵。

   (二)哪些城镇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国家规定不予安置: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是入伍、退伍手续不全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四是入伍以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五是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六是不服从安置部门安置的。

  (三)退役士兵从部队到地方报到有哪些要求和规定?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返乡后,应持本人入伍通知书、退伍证、部队介绍信、父母(配偶)主管单位证明或本人《优待安置证》(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应持此证),在30天以内到入伍地安置部门(设在民政局)报到。
   2、转业士官应持本人退伍证、部队介绍信、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父母(配偶)主管单位证明,在当年5月底前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
  3、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四)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自谋职业?
  凡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享受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均可自愿申请自谋职业。

  (五)办理自谋职业有哪些程序?
  第一,本人申请。退役士兵办理报到手续以后,要求办理自谋职业的,应当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安置部门审查。安置部门在接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以后,对其安置资格进行审查,并报民政局领导审定。
  第三,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办理自谋职业。
  第四,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安置部门和退役士兵本人签订书面协议,填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五,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民政局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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