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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4 10:33:28  来源:  点击次数: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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