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孝感市区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城镇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孝感市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四)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五)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七)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符合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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