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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台港澳同胞申请和内地公民结婚双方须具备哪些证件材料?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3 21:28:43  来源:  点击次数:

(一)内地公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 或街道办事处, 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华侨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公证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港、澳同胞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回乡证或海员证;
  (2)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同胞由公证机关或”海基会”出具, 香港同胞由有关律师出具, 澳门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会联合会, 中华总商会或中华友商联合会等出具)。
  此外, 华侨, 台港澳同胞还须出具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 健康证明;离过婚的, 须持离婚证件;配偶死亡的, 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 须持双方脱离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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