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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3 21:35:55  来源:  点击次数:

1  1、当事人提出申请

  离开户籍所在地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口(18—49周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夫妻合证的提供夫妻合影照)和下列证件、证明:(1)本人居民身份证;(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机关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成年育龄人口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或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查验
  成年流动育龄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

  4、补办《婚育证明》和发放临时《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督促其按照鄂计生委[2000]94号文规定限期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发放临时《婚育证明》,此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4个月。现居住地将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情况,在一周内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5、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以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全省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库核实的信息或者核实的纸质证明为依据;所办的《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与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一致,均为三年;现居住地应在办理的《婚育证明》上加盖横条印章,内容为“限××县(市、区)范围内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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