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
![]() |
![]() |
 |
公 民 办 事 |
 |
|
|
 |
 |
《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5 10:30:46 来源:孝感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点击次数:
《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持Z签证) 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15天内,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请提前将《专家证登记信息》(此表可由www.fohb.gov.cn网站下载)发送到 hbsyzbgs@public.wh.hb.cn 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原件(职业Z签证); 2)《许可证》存根; 3)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原件),合同附件电子文档发送至hbsyzbgs@public.wh.hb.cn; 4)健康证明(原件) 5)小二寸照片一张; 2004年10月1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实施以前已在华的外国专家,需要延聘的,还须提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的资料,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 外国文教专家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需要延聘的,须提交续签的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 注意事项: 1) 已办理《外国专家证》的专家,因故提前结束工作,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将《外国专家证》原件交回,办理注销; 2) 专家合同到期,并且不再继续留任的,需在一个月之内将《外国专家证》原件交回,办理注销。 《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持L/F签证) 根据国办发【2002】32号《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旅游(L)签证和访问(F)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办理专家证。 (一)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 对中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 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 在中国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 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申请人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和《专家证登记信息》填好(此二表可由www.fohb.gov.cn网站下载)发送到 hbsyzbgs@public.wh.hb.cn 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教育厅签发的《湖北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申报审批表》中的第二联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件;部属院校提交《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文教类);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公函(经济类);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盖公章、纸质);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护照; (5)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7)聘用协议或合同(文教类专家提供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经济类专家提供企业认命书或协议)。 (8)证明外国专家符合以上六个条件其中之一的文件; (9)小二寸照片一张。
|
|
[ 打 印 ]
[ 下 载 ]
|
|
 |
相关新闻 |
 |
 |
相关来源 |
 |
 |
相关法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