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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30 15:36:03  来源:孝感市商务局  点击次数:

一、办事依据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三、申报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填写《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

四、有关说明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4、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5、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6、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7、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8、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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