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5日,星期二,雨.  
 
孝感市外汇业务服务指南(二)
作者:  发表时间:2008-6-12 16:03:51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点击次数:


7、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8、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9、针对前期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九)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
    已办理外债登记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1、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盖公章);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盖公章);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外债账户开立后,汇入资金应及时到注册地外汇局进行提款登记。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帐凭证;(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盖公章);
3、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变更和关闭核准
    外债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专户关闭手续。
1、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加盖公章)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盖公章);
3、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盖公章);
4、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加盖公章)
5、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材料。
(十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企业备案登记(须向外汇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有进出口权的进口企业,有进口业务需求的,应首先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企业备案登记。
(1)、企业进入对外付汇名录申请 (说明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
(2)、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4)、外汇登记证;(只需外资企业或三资企业提供)
(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核销人员推荐函;
(8)、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在本表背面)
附:如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外汇局提交的相关凭证调整为:
(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2)、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
(3)、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注 意 事 项
(1)以上材料纸张大小为A4复印纸,申请书为打印件,2-6项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3)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到货后应及时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核销率应控制在80%以上。
2、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
    需要到异地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应当到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异地付汇备案表,方能到异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1)、进口单位的异地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1)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2)托  收:   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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