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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外汇业务服务指南(二)
3、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 对于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企业,办理完贸易进口付汇企业备案登记的,还需办理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1)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2)托 收: 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注 意 事 项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对以审核的报关单须在网上核注、结案,该报关单电子底账留存外汇管理局两年备查; (5)、货到付款项下应在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号、币种、金额。 (6)、进口付汇企业向所在地外管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是由正规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 (十三)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有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有出口业务需求的,应首先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企业备案登记,并到武汉海关、注册地省外汇局办理IC卡入网手续。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盖公章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盖公章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盖公章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盖公章 (6)、核销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 (1)、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外汇局对出口单位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4)、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5)、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6)、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可另行指定人员进行核销单的申领,但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及法人签字。 3、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按“出口核销实施细则”等规定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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