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一、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六、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七、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八、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入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其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三)申请入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核发基本存款账户流程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和《细则》规定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批文等)和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书,存款人属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应提交“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填写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并加盖业务开户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申请开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由于开户银行在对待“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处理方式上是一样的,都作退回存款人处理,在下面相同环节的处理说明中将予以省略);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存款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相关内容,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申请开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