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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2008年4月1日第一批)
2个工作日内对存款人开户银行报送的申请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退还开户银行(在下面相同环节的处理上人民银行都是作退回开户银行处理,下面的说明中也予以省略);审核合格的,进行核准业务处理并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存款人密码(基本存款账户特有),业务处理完毕,人民银行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及经办签章。人民银行留存一联开户申请书,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开户申请书(两联)及存款人密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留存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副本及一联开户申请书,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存款人密码转交存款人,并要求存款人及时更改密码。人民银行将一联开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在账户系统操作中,相同的环节上处理手法大都类似。在后面的说明中将进行简化)
■基本存款账户的变更:指存款人向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对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最后将变更申请书连同存款人申请变更时提交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对报来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进行核准业务处理(变更内容涉及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打印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内容不涉及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系统不进行许可证的打印处理):人民银行将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 ■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对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销户申请书连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对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经确认后进行销户处理:人民银行收回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与销户申请资料一同存档。 九、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入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2.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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