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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有关规定及少数民族殡葬有关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2 9:12:31  来源:孝感市民政局  点击次数: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遗体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防止传染疾病和污染环境。

(二)殡仪馆承办火葬区遗体的运送。遗体一般由殡仪车运送。

(二)火化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

(四)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的证明火化,其丧葬费用由财政开支。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

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城区内搭棚祭吊。

第六章 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死亡人员骨灰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向安葬地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有关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入境手续,安葬地点由原籍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修复祖坟,应向坟墓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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