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孝感市新产业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高开发区的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孝感市开发区重点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锐意改革,大胆实践,加强管理,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高科技、高效益和外资、外经、外贸的产业,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来开发区投资建设,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企业。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细则,其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直接审批:
(一)加工工业(含基建、技改)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能源、交通、原材料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含合资、合作、独资)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非限制项目。超过上述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商请市计委、经贸委、外经委,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和审批的项目,由其直接办理: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环境评估报告;
(二)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代发投资许可证。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发区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考核、确认工作。
第三章 外资、外经、外贸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委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和考核开发区产品出口型企业,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发区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