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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汇总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30 15:49:33  来源:孝感市商务局  点击次数:

一、优惠对象:沿海开放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优惠对象:生产性企业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优惠对象:再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提交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四、优惠对象:产品出口企业
  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9、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以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五、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1、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2、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4、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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