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企 业 办 事
企业注册
企业变更
企业准营
企业注销
年检年审
企业纳税
工商监管
安全生产
知识产权
许可审批
对外贸易
质量监督
您的位置:首页 > 公民办事 > 文化娱乐 > 正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5 8:13:50  来源:文体局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 打 印 ] [ 下 载 ]
相关新闻
·印刷业管理条例
相关来源

·我市城区查获一宗涉嫌销售色
·我市城区电影周周乐活动启动
·全省青少年田径比赛落幕我市
·我市城区网吧重新审核登记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文体服务审批许可及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

相关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


孝感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主办单位: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孝感市广电局
Copyright © 2006~2008 XiaoG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Best viewed by 1024×768, IE6.5
联系电话:0712-2316920  联系邮箱:xgwz@xiaogan.gov.cn  鄂ICP备05015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