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公 民 办 事
婚姻生育
户籍护照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公用事业
消费维权
法律援助
文化娱乐
交通旅游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死亡殡葬
您的位置:首页 > 公民办事 > 文化娱乐 > 正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9 13:20:33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凉快或才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级,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 打 印 ] [ 下 载 ]
相关新闻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相关来源

相关法规


孝感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主办单位: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孝感市广电局
Copyright © 2006~2008 XiaoG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Best viewed by 1024×768, IE6.5
联系电话:0712-2316920  联系邮箱:xgwz@xiaogan.gov.cn  鄂ICP备05015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