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公 民 办 事
婚姻生育
户籍护照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公用事业
消费维权
法律援助
文化娱乐
交通旅游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死亡殡葬
您的位置:首页 > 公民办事 > 文化娱乐 > 正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作者:  发表时间:2006-8-29 13:32:28  来源: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 打 印 ] [ 下 载 ]
相关新闻
相关来源

相关法规


孝感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主办单位: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孝感市广电局
Copyright © 2006~2008 XiaoG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Best viewed by 1024×768, IE6.5
联系电话:0712-2316920  联系邮箱:xgwz@xiaogan.gov.cn  鄂ICP备05015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