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企 业 办 事
企业注册
企业变更
企业准营
企业注销
年检年审
企业纳税
工商监管
安全生产
知识产权
许可审批
对外贸易
质量监督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办事 > 许可审批 > 正文
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作者:  发表时间:2006-9-19 15:09:45  来源:孝感市人防办  点击次数:


  第一项
  许可项目:民用建筑修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含国家级的省级各类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应修建而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可视为修建防空地下室。
  执法机构: 工程科
  执法权限:孝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标准: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孝感市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鄂价费〔2004〕206号第四条)。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注:鄂价费〔2004〕206号第一条规定:孝感城区属于上述二、三款的建设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3、审查;4、决定;5、发证(件);6、缴费取证(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规划联审表;2.地质资料;3. 规划方案;4.施工图设计文件;5、申请书。

  第二项
  许可项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执法依据: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 打 印 ] [ 下 载 ]
相关新闻
相关来源

相关法规


孝感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主办单位: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孝感市广电局
Copyright © 2006~2008 XiaoG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Best viewed by 1024×768, IE6.5
联系电话:0712-2316920  联系邮箱:xgwz@xiaogan.gov.cn  鄂ICP备05015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