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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时间:2007-7-11 15:49:57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次数: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台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价格监测台账由省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印制。

 

 

                                            二○○七年七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监测台账是规范监测定点单位保持上报原始数据的重要凭证。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是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做好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宣传、指导工作,保证价格监测台账规范设置和有效执行。

附:《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

 

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台账,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的价格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纸质文档,或价格监测原始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条 执行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价格监测台账,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时填写台账。

第三条 监测台账实行统一式样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根据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按照附件一表式和本地具体情况对具体监测品种、规格等进行细化,确定各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台账表,并负责台账印制、发放等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测台账内容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采价日期,商品品种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具体价格,以及台账名称、统一编号和采价人员等。

第五条 监测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据实采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表式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台账。所采价格应为采价日实际交易价格,当日确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价格采报;当所规定品种规格型号因断销等原因采不到价格时,可选择与原规格相近的采价;对计量单位与规定不一致的,应换算后填报。凡追溯采价、代表规格品改变以及价格明显变动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及时报告当地价格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台账要书写工整,无缺项、错项;对台账记载的数据不得涂改、变更;要按照固定格式编目定卷,每年编订成册;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电子台账要进行备份;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七条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定点单位台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填写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要对所负责组织实施的监测报告制度,按附件二表式建立监测台账管理卡,进行动态管理。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与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表一并上报,并作为价格监测质量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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