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孝感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孝感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和免受污染并享受安静生活与休息的权利,依法予以保障。
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重点消防区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孝南区、市开发区负责各自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孝感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天然气门站、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部位或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放区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孝感城区下列区域(不含第四条规定的禁放区域或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东至滚子河、西至环河、南至县河、北至京广线。
在限放区内,腊月二十四、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元旦(1月1日),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在限放区内组织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六条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以省公安、安监、供销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禁止在限放区内销售、储存、燃放公布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