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卫星电视广播的传播秩序,确保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市从2008年5月1日起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根据国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区域内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凡主动自行拆除者,讲酌情不予追究责任,自觉将接收设施上交市广播电视局的用户,可享受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价入网;没有自行拆除的用户,联合执法小组将依法强行拆除,并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单位用户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非法生产和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除没收全部产品外,还将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户予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含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移动视频、IP电视、车载及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网络运营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由原批准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件。
四、在执法过程中,无端阻挠联合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五、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以及举报非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IP电视、移动视频、车载和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服务的个人,经查属实后,将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2316727
特此通告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