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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华宁谈城市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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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需要建设,城市更需要管理。孝感开展“三城同创”等活动以来,城市环境越来越整洁,城市面貌越来越靓丽。但是,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仍然严重影响着城市的环境和卫生。7月2日,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华宁来到在线访谈节目,就城市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接受了采访,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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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 |
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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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2008年7月2日 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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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首先请华局长介绍一下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基本情况和职能。
华宁: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市建委系统的原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站整体划转组建起来的。2008年4月,孝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孝感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孝机编[2008]12号)。2008年5月6日,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为正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门两牌、合署办公”。 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科、政策法规督察室、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公室“四室一科”。下设孝感市行政执法督察支队、孝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孝南分局、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孝感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站。
网民:我想问下,在城区我们平时有时候看到塑料袋啊,一次性的饭盒啊,过早的乱吐乱扔乱倒,我觉得这个挺影响我们城市形象的,我们成立了新的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是不是有所加强啊?
华宁:你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们平时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作为城市管理局,对乱扔乱倒垃圾等问题,我们并不认为难得管,而放松管理,相反,我们一直在不断加大力度,一方面,我们注重文明执法,加强对有乱扔乱倒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劝导,有的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协调各级、各部门的支持,把 “门前四包” 落实到位,再一方面,注重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开展了“万人清洁家园”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努力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广大市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的不断增强,乱扔乱倒垃圾等不文明现象将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网民:恩,这个回答很好。全市人民都能够参与对城市形象的保护,提高市民的素质,我觉得这个方面确实需要政府来做下工作。
华宁:城市形象一个是靠建设,另外一个还是靠管理,第三个方面,城市人民要共同来参与管理,只有通过我们每一个市民素质提高了,平常的每一个行为,比如早上过早以后,有的习惯性地把饭盒丢到绿化带里面,丢到路上,很不文明,我们希望朋友们来共同爱护我们的城市,爱护我们的家园,就像爱护自己的家庭一样,保持卫生、干净。

网民:我反映个问题,4404和体育路交汇处,每天6点左右,卖菜的就把右转弯的路全部堵死了。
华宁:你是住在附近的市民吗?
网民:不是的,我是开车的。红灯右转弯有电子眼,如果走另外一边就会拍照,很不方便,执法的人能不能早点来不允许他们在那里卖菜?
华宁:你提的问题我们已经做了处理和安排,因为4404去年在修长征路和体育路的时候,菜摊子很早就出来了,形成了自由市场。城市管理局5月6日成立以后,我们就对城区这样的露天市场进行了整顿,但是现在要打时间差,我们现在可能还出来晚了一点,有时7点钟出来,按你这样说的,我们执法人员5,6点钟就要来,争取达到你满意的效果。
网民:好,谢谢谢谢。
主持人:请你继续介绍城市管理局的职能。
华宁: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孝感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市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市区集中统一执法和跨区域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孝感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以及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横幅布标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和市编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卫、绿化、市政、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方面关于临街饮食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和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受委托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关于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受委托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关于非机动车不在人行道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