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集】市住更局关于《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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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8-02 17:54 来源: 孝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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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市住更局组织起草了《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日至9月1日;

  邮寄地址: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262号建设大厦

  联系人:杨耀东 电话:15897712323

  联系人:郑 俊 电话:13797129758

  邮箱:25179735@qq.com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且未安装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业主自愿、社区协调、政府支持、兼顾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社区及物业企业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孝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加装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电梯加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启动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七条〔加装人〕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办理手续、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八条〔征求意见〕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现场勘查〕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现场勘查的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第十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二条〔方案公示〕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异议解决〕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审查〕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7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管线迁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做好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职责〕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质量监管与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加装人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档案移交〕加装人应当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加装电梯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应当指导加装人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监督移交。

  第十九条〔使用登记〕加装的电梯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属于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加装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自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继受原房屋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年度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智能化建设〕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鼓励加装的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第二十四条〔协调联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集中采购〕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提倡同一小区在电梯加装中选用统一的电梯品牌,保持统一的外观,统一维护保养,方便施工和维保,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资金来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人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损坏已加装的电梯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九条〔评价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投诉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范市场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阻挠加梯施工的法律责任〕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指引条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孝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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