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拟启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事项的地方立法项目,为了全面、准确了解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9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来信请寄:孝感市城站路202号市城管执法委员会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二、电话:0712-2859420;
三、邮箱:2747522615@qq.com
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许可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交通场站设置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牌匾等设施,用以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融入孝感特色文化元素,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条〔政府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能〕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与城市建设、应急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水利和湖泊、气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许可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场监督、自然资源与城市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禁设区、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信息栏等的配比、区位及其他要求;
(六)设置规划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
第十条〔听取意见、批准及公示监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示,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设置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含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等);
(二)设置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照材料;
(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验。拟同意申请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和设置场所公示七日,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许可。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中型户外广告与招牌备案〕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最迟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向设置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备案表;
(二)设置效果图或者实景图;
(三)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变更或者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变更后或者设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重新备案;不再设置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内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
第十六条〔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出让〕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禁设区〕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
(五)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物控制地带内;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第十八条〔禁止性规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封闭窗户、通风口、排烟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
不得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但临街商铺可在窗户内侧选择一处地方以镂空方式设置店面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大、中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变更或者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变更后或者设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重新备案;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电子显示装置设置〕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除遵守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二)科学控制其亮度和音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三)开启时间不得早于六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二时,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车身广告设置〕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识别。
除公共交通工具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车辆发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其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域风貌特色,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提升辨别度;
(二)一店(单位)一牌,设置位置限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三)内容限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与营业证照、注册商标相符;
(四)长度、高度和厚度符合有关标准;
(五)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通行;
(六)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前安全评估〕在建(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对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义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
(二)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亮度和噪声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禁止开启;
(三)在设置期内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报告提交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当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以举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发布〕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安排,公益广告发布所需费用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人在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设置人合法权益保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拆除,给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和管理义务。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测。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协作配合,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协助监督检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的物业服务主体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或制止,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未按许可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未备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禁设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设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户外广告禁止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临街商铺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超期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办理延续许可或备案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法设置招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维护管理义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益广告用于商业广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公益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职务违法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二)中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广告;
(三)小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适用例外〕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于2025年 月 日实施。
附件下载:1、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孝感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立法项目调查问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