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申请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中学(中专)、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单体网吧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6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连锁网吧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7、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筹建)。

2、章程。

3、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5、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

可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在孝感市新桥路1号市民之家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线上办理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缴费

无收费。

常见问题

如何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与结果?

答: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0712-2281666  2、0712-228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