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全人群
(1)接种信息核实
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接种人员和受种者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三查包括:一是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二是查对预防接种证;三是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七对”是指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一验证”是指接种前请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验证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有效期等。
(2)预防接种告知
在正式实施接种前,接种人员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告知,告知后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纸质或电子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3)现场疫苗准备和检查
实施接种前,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
(4)安全注射
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材,按照《预防接种规范(2023年版)》选择正确的接种部位和接种方法安全注射。
(5)接种后受种者留观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接种疫苗后留在现场观察 30 分钟后方可离开。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必要时转医院救治。
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个人自愿、自费接种,接种单位可收取服务费。
(1)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2)在儿童出生后在出生医院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预防接种证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长期保管,接种单位应为无预防接种证或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受种者补发预防接种证。
(3)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如果儿童未按照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4)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接种含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替代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规范(2023年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
(1)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会询问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有发热、咳嗽、腹泻等患病情况及过敏史、用药史等。在询问健康状况的同时,核查接种禁忌,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的情况。
(2)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3)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必要时转医院救治。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实施接种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应给予补偿。
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孝感市东城区横三号路以南、纵五号路以西。
电话:0712-23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