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旨在通过集成化、便捷化的服务手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维权成本,为创新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联办事项:
(一)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登记申请
(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立案登记申请
(三)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自然人(不含“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事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为创新主体和权利人提供了诸多便利和保障。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还降低了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创新活动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办理时间由过去的40个工作日减少为现在的5个工作日。
(一)材料清单
1.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政府部门核发);
2.被请求人侵权证据(申请人自自备);
3.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自备);
5.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自自备);
6.产地检测报告(政府部门核发);
7.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自自备);
8.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申请人自自备);
9.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政府部门核发)。
(二)提交表格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5个工作日。
无缴费事项。
(一)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登记申请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立案登记申请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4.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调解期限缩短至2个月,其它没有明确;
(三)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
3.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的《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5.产品检验依据的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全文。
0712-2700510、0712-2700590
孝感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是否必须提供?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二)若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