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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6-10-26 10:52 来源:湖北民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底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增减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换户口簿。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本人的结婚证;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2、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遗失的,请先补领结婚证或到原办证机关出具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

(五)二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

温馨提示:

照片必须为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办理地点

各市、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委托乡镇。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请联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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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ev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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