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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6-10-21 10:51 来源:湖北民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当前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内容为“未婚”“离婚”“丧偶”,不相符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增减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换户口簿。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

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如未办理,需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未办理身份证,未编制身份证号”或“已编制身份证号,证未发”,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四)三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

温馨提示:

照片必须为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五)补办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还须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两个以上近亲属证明。

办理地点

各市、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委托乡镇。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请联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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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ev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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