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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6-10-26 11:01 来源:湖北民政
  设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可靠的。

 办理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户口簿。户口簿应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统一采用外皮内芯多页装订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湖北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套印湖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页和本人页所填内容要全面,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已经死亡或者迁移,须重新换领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登记时本人的婚姻状况相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

(2)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为了节省当事人的等候时间,请准备好二代身份证。

2、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六个月内有效。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特别注意:无配偶证明中必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词,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受理。请参阅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sw/200803/20080310012158.shtml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六个月内有效。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特别注意:无配偶证明中必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词,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受理。

请参阅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sw/200803/20080310012158.shtml

4、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提供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以上申办手续同时适用复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9号

       湖北省减灾备灾培训中心五楼

邮编:430079

单位名称: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

             下午:14:30-17:00

(特别注意:星期四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理婚姻登记。)

 联系电话

服务咨询电话:027-87582092(如果占线,请稍后再拨)

投诉监督电话: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电话:027-50657182

 办理流程

1、本省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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