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发布时间:2023-11-15 16:57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领取生育第二胎指标并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死亡证》(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并审核医疗费后支付待遇。

注: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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