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2-01-05 17:27 来源:孝感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日起,《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维修、回收要求,登记上牌、变更、注销、过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安全使用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孝感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出行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醉酒驾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手动操作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或者牵引动物;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此外,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在电动自行车载物方面,《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车辆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孝感交警提醒市民注意,本《条例》施行前已申领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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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ev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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