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16:49 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生产源头,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调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查证存在上述行为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抓好流通领域,加强销售市场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销售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对查处的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三、抓好使用环节,加强停放充电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劝导群众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合同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外卖、快递企业在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

  四、抓好长效机制,加强综合协同监管。各地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推动制定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要巩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加强全链条监管,实施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行业资源,依托各类媒体、载体、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宣传、警示宣传、法制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已提请省安委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的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综合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抄送省纪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被考核的市州党委、人大等相关单位。

  附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1月 18 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五个严禁”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责任编辑:dev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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