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18 17:46 来源:湖北政务服务网

  1、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2)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5)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6)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还应当符合《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相应专用操作间;(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5)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饮具;(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禁止性要求。《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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